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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1-05 14:5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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來源: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
新修訂的《條例》對消費維權領域出現的新業態、新方式,存在的新情況、新問題作了規范和回應,圍繞網絡直播帶貨、預付款消費、老年人購買保健品、私人生活安寧權等消費熱點難點問題作了規定。
《條例》充實細化了消費者的權利。針對網絡直播營銷新業態下的消費權益保護,細化完善了直播平臺、直播間運營者的責任義務。針對預付式消費退費難的問題,《條例》明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統一的預收資金監管平臺,經營者停止服務或遷移場所的,應提前30日有效告知已支付預付款的消費者。針對市場“鬼秤”損害消費者權益問題,規定了商品交易市場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“公用計量器具”等內容。
《條例》在多個方面都對消費者和企業有更加具體和嚴格的規定。《條例》對政府部門和消費者組織的責任提出更為明確的規定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調查和處理消費者投訴舉報,對投訴舉報信息開展統計分析,公布投訴舉報統計分析報告,公示消費投訴信息,并對消費者投訴舉報集中的商品和服務,列入年度抽查檢驗的重點內容或者及時組織抽查檢驗,并向社會公布抽查檢驗結果。
?《條例》明確規定建立消費維權服務站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、鄉(鎮)人民政府、街道辦事處應當推動??在商場、市場、旅游景區、社區、學校等生活消費集中區域,以及在相關行業組織內建立消費維權服務站。推動在商場、市場、社區等生活消費集中區域建立同類型服務站,為人民群眾提供消費法律、法規宣傳和引導,解答消費者咨詢,處理投訴等,切實滿足了消費者的實際需求。
《條例》對于爭議解決機制和相關責任的規定的補充進一步全面化。詳細列舉了消費者向有關部門投訴所需提供的材料,規定處理投訴的時限和程序,以及消費者協會的具體職責和工作內容。對于消費者與經營者因商品或者服務質量爭議需要進行檢測、鑒定的情況完善了具體規定。
《條例》規定,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由,濫用投訴、舉報、信訪、申請信息公開等權利,捏造事實誣陷他人、實施敲詐勒索,損害經營者合法權益,擾亂國家機關正常工作秩序,否則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,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